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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IT外包适用性分析

[类别:银行管理 |  时间:2007-08-23 07:40:19 | 文章编号:7596| 评论:0条| 字体: ]

我国商业银行IT外包适用性分析内容摘要:本文从美国银行业的发展经验和理论两个角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得出: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改制的深化以及经济的发展,我国银行的IT业务外包将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关键词:IT外包 美国银行业 我国商业银行

随着银行间竞争的加剧,以及新业务的层出不穷,银行需要更多的信息系统满足竞争和业务需要。对信息系统的需求越来越多,建设信息系统的投资越来越大,银行内部技术部门有效管理这些系统也越来越困难,银行不能通过无限制地增加对信息系统建设的投资,扩大内部信息技术部门的规模等方式解决上述问题
就在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这个问题的时候,一种新的思路产生了,那就是IT外包。
自从1989年Kodak和IBM签定第一份外包合同以来,IT(Information Technology)外包开始在世界各地尤其是美国的《财富》500强公司中盛行,9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的银行纷纷采用外包这一金融电子化建设的新策略。例如我国银行业目前采用的IT外包方式,国家发展银行的网络服务外包和设备租债外包,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尽管银行业信息化发展运用外包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但是处于体制转轨和迅速发展中的我国商业银行,在选择外包策略时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切不可盲目跟从。

IT外包的定义

IT外包是指外部供应方对使用方组织中与全部或特定IT设施组成部分相关的实物或人力资源予以重要支持。该定义中的IT设施是指“致力于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系统的内部的人员和资源组织……不仅包括有形设备、员工和应用程序,也包括组织维持其提供系统服务所需的无形的组织、方法以及政策。”(Markus,M•L,1984),在这种外包情况下,供应方(vendor)可能为使用方(user)提供计算机资产,或者使用方的某些计算机资产的所有权可能转交给供应方,同样地,供应方可以使用自己公司的员工提供所需的服务也可以雇佣使用方现有的员工为使用方提供服务。IT设施的外包模式通常包括:应用程序开发(applications development)、数据中心(data center)、系统整合(systems intergration)、系统设计或规划(systems design/planning)、通讯或网络(telecommunications/network)以及时间共享(timesharing)。
计世资讯(目前我国IT产业权威市场调研和咨询机构)将IT外包服务定义为:企业战略性选择外部专业技术和服务资源,以替代内部部门和人员来承担企业IT系统或系统之上的业务流程的运营、维护和支持的IT服务。其内容主要包括:
维修维护外包。客户将现有软硬件在一定时期内的维修维护工作以合同形式整体交由外包商进行操作管理,并以精度、时间、效率等大量指标对外包商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详细的限定与评估。
IT系统外包。IT系统外包服务涉及长期的合同安排,其中服务提供商拥有管理所有(或部分)的客户IT系统操作,并拥有基于协议的部分所有权和责任。IT系统外包合同一般包括数据中心操作和包括诸如桌面管理、局域和广域网网络操作管理、帮助软件支持、应用软件开发和维护以及有关的咨询、系统集成活动等服务。
应用服务外包。用户将套装(或定制)IT系统的部署、管理和改进以合同的形式转交给外部服务提供商。主要包括与管理系统应用或套装应用软件有关的全部专门活动和技能。合同的服务级别协议设为应用级别,内容包括负责应用程序的部署、管理和改进。

从美国的发展经验看商业银行IT外包

美国的银行业在1984-1993这十年间发生了巨大的动荡,1985-1991年间许多银行倒闭。1984年,美国的银行总数高达15126家,随着许多银行的倒闭和收购合并,美国商业银行总数于1996年底降至9490家,许多资产在1亿美元以下的微型银行倒闭,商业银行的效率和生产力普遍下降。主要原因是单纯技术以及技术规模的变化,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的迅速提高,无论是大型商业银行还是小型银行都无法进行积极的技术改进。1994年9月,美国通过了《州际银行法》(the Riegle-Neal Interstate Banking and Branching Efficiency Act),允许商业银行自1997年6月1日起跨州经营金融业务设立分支机构,这一法案打破了70年以来单一银行制度的限制。在此之前,美国银行经营支行的能力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几乎所有的银行都被限制经营跨州支行网络,在一些州禁止设立任何支行。在美国历史上,该法案第一次真正地允许美国银行从事跨州经营金融业务,至此,美国的银行系统从小型银行向大型银行迅速过渡。到1995年,颁布《金融服务竞争法》,允许美国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介入证券业务,自此,对于资产在150亿美元以下的银行来说,规模和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了,开始成正相关。1999年,美国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废除了1993年《格拉斯——斯第格尔法》关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限制。允许银行扩展所有的金融服务。过去的银行持股公司也改名为金融持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在《金融现代化法》生效以后,2000年3月13日,美联储批准了116家银行持股公司转换为金融持股公司。银行可以以金融持股公司的名义从事保险、证券发行和风险投资等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IT外包适用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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