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化、成本领先和价值创新
芮明杰 李 想
摘要:国有企业以市场目标和社会目标的相融及国民利益的最大化作为改制方向,实质是在制度层面重新权衡效率和公平两大标准,从而使其成为经济社会“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重要微观基础。国企双重目标相容的宏观体制背景是在中国整体推进市场化进程的同时,经济的“体制结构”在转轨末期趋向一个稳定的均衡值;微观层次上关键要把握好以民营化为主的产权改革的范围和限度,避免惟产权、惟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单一化、固定化改制思路造成双重目标相容失效,因地制宜地寻求适合不同国企的重构模式应作为对延续了近20余年国企产权改革路径的重新调整。双重目标相融作为战略机遇期结束时刻国企改制的方向必须还要消解:行政垄断、财政资源紧张和垄断性福利等基本约束条件。
关键词:国有企业;市场目标;社会目标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7)01-0013-06
一、国有企业双重目标的现代经济理论来源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国有企业承担着双重目标:即市场目标和社会目标。
国有企业市场目标又称利润最大化目标,它是竞争性市场结构对市场里的所有企业(包括国企和私企)的一般性要求,新古典经济学的厂商理论将其表述为:
Max п=Max R-Min C(п—利润,R—收入,C—成本)
代表西方产业组织理论的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发展了该理论。哈佛学派延续张伯伦的垄断竞争理论,提出“结构—行为—绩效”即SCP分析框架,认为市场结构决定着企业的竞争行为,并进一步影响市场结构和社会福利,因此,提倡竞争(获取利润),反对垄断。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以施蒂格勒、威廉姆森、德姆塞茨、波斯纳等人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对竞争程度与效率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产生了质疑,论证了企业的规模扩张(包括纵向一体化)、行业一定程度的集中率(即适度垄断)并不一定违背绩效原则,相反,可能是提高企业绩效,进而提升整个行业绩效的前提条件。[1]
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思路学术界就存在产权改革或市场竞争改革的争论[2]。刘小玄[3-22]把产权结构变量纳入SCP的分析框架中,研究了转轨过程中企业行为和市场均衡,得出了结论:在垄断竞争市场上,国有企业的目标行为是以销售收入最大化为主要形式;在一般竞争市场上,则是以费用支出最大化为主要形式[3]。虽然,国有企业的市场目标偏离其利润最大化目标,但国有企业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国有企业,而是在产权制度现代化和管理体系市场导向两个维度都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型国有企业”[4],认为大多数“新型国有企业”,还没有达到形态稳定和体制规范的程度,尚处在蜕变过程中。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当前国有企业所处的市场基本呈现出一种“泛垄断”形式的“市场竞争异化”[8],使得利润最大化目标更多的是以其掌握的若干超市场特权特别是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干预而实现的,从而必然具有损害社会福利的“行政垄断利润”的性质,因此,国有企业改革必然是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国企本身的重构,并通过规制政府的行政垄断(尤其是规制地方政府的垄断行为)以防止社会福利损失的过程,由于政府主导的国企改制又涉及到改革政府自身,国企改制难免胶柱鼓瑟。
国有经济的社会目标是多元化的,主要包括:(1)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保持社会稳定:以尽可能多地提供就业岗位作为其基本特征(手段);(2)供给公共产品:如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可再生资源产品的供给等等。(3)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保障国家安全:通过垄断经营的方式控制军工、尖端技术产业,提供国防公共产品。国有经济承担社会目标的理论来源有两个:第一,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理论认为市场不是一个“无摩擦”的理想世界,为了降低交易费用,企业必然对市场形成替代[6],也就是说市场机制所固有的某些效率损失(如外部性、不完全信息等)必然要在市场之外求得解决,政府可以解决一部分这样的市场失灵问题,同时,能够在某些范围内替代市场的企业也可以在其内部解决掉市场机制本身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的重要职能就是用纳税人的钱按公众的集体意愿去满足大部分人的公共需要。国有企业真实的出资人是纳税人,作出的决策应该是国民利益(福利总和)的最大化。第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企业公民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企业公民论),发源于20世纪末期的西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认为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竞争优势的资源正在发生变化,传统的成本、质量、供货期、灵活性等要求已经成为最基本的标准,创造性、多样性、安全性和商业道德等社会责任是竞争优势的一种资源;一些专家预测,将来企业在市场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和商业信誉三方面的状况决定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
二、国有企业双重目标融合的实质:在制度层面对效率和公平标准进行重新权衡
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创立的初衷的确是要实现“公平”、“公正”甚至“大同”的宏旨,但这仅仅是从理想、道德的角度去追求公平,而没有从实实在在的制度上去考问,国有企业充其量只是试图实现均贫富的一种手段,郑慧先生称之为“贫穷面前人人平等”[7],而没有实现机会均等、条件均等、政治均等、经济均等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均等。现实国有企业的拙劣表现,使得我们不得不放弃这种低水平的所谓“公平观”,改而追求效率优先的改制模式,体现在国有企业改制历程呈现出由“放权让利”到如今的“产权改制”的演进逻辑,这虽然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其负面效应也非常明显:以产权改制为例,尽管它包含了国有股减持、期权制、MBO、职工持股、企业转让(协议转让、市场拍卖或市场招投标)以及外资介入FDI等多种试验形式,但改制实践中都或多或少地出现了损害国企职工利益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个别地方的国资监管机构几乎成了国有资产的“出让”机构,以变卖国有资产作为其中心工作,这归根结底是没有把握好效率优先这种改制模式的度,过犹不及也就在所难免。因此,在国企改制的目标上,我们需要在制度层面重新权衡效率和公平标准。
当前对国有企业比较流行的定位是:“国有企业存在的依据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因此,它只能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只能追求公目标……如果国有企业进入竞争性领域追求私目标,即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时,如果失去政府保护,由国有经济的产权性质决定了其必然是低效率。”[9]上述定位完全适合于以个体分散决策和私有产权制度为基础的西方发达国家,但却不能解释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国有企业现状:按照刘小玄[3]的统计,国企在竞争性行业的市场份额,大致如下:在纺织、化工、机械等13个产业国企占30%的份额,在服装、家具、文教体育用品等7个产业国企占10%左右或以下的份额。既然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存在于竞争性市场中,并且最近的实证研究也表明,虽然产权改革严重滞后,但转型中的国有工业企业的效率正得到改善[10-11-12]不难看出,国有企业也可以在竞争性市场上得到协调发展,实现其“效率”目标。因此,保留一部分能够进行“有效竞争”的国有企业于竞争性领域,而不是让其全部退出是符合中国渐进转轨的必然要求的。由于受产权教条的影响,当前普遍认为非关键、非核心领域的国有企业只有退出才有效率,而忽略了国企的退出时的各种成本,甚至容易引起各种风险,只将国企改革着眼于产权问题并非最优方式,不计后果的退出很可能破坏安定有序的改革大局,因此,必须回到国有企业的框架内从制度上重新审视和权衡“效率”和“公平”标准:效率标准的实现要求国企在体制改革的底线无法突破的状态下[14]通过管理制度创新提高其管理效率来补偿体制缺陷的“无效率”,使之和竞争性市场相协调,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而公平标准的实现要求国有企业对其分配制度、福利制度进行创新,使之作为某种社会工具来控制、熨平改制已经造成的收入差距过分拉大,减少社会福利损失,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国有企业在转轨进程中,成为经济社会“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重要微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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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企业以市场目标和社会目标的相融及国民利益的最大化作为改制方向,实质是在制度层面重新权衡效率和公平两大标准,从而使其成为经济社会“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重要微观基础。国企双重目标相容的宏观体制背景是在中国整体推进市场化进程的同时,经济的“体制结构”在转轨末期趋向一个稳定的均衡值;微观层次上关键要把握好以民营化为主的产权改革的范围和限度,避免惟产权、惟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单一化、固定化改制思路造成双重目标相容失效,因地制宜地寻求适合不同国企的重构模式应作为对延续了近20余年国企产权改革路径的重新调整。双重目标相融作为战略机遇期结束时刻国企改制的方向必须还要消解:行政垄断、财政资源紧张和垄断性福利等基本约束条件。
关键词:国有企业;市场目标;社会目标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7)01-0013-06
一、国有企业双重目标的现代经济理论来源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国有企业承担着双重目标:即市场目标和社会目标。
国有企业市场目标又称利润最大化目标,它是竞争性市场结构对市场里的所有企业(包括国企和私企)的一般性要求,新古典经济学的厂商理论将其表述为:
Max п=Max R-Min C(п—利润,R—收入,C—成本)
代表西方产业组织理论的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发展了该理论。哈佛学派延续张伯伦的垄断竞争理论,提出“结构—行为—绩效”即SCP分析框架,认为市场结构决定着企业的竞争行为,并进一步影响市场结构和社会福利,因此,提倡竞争(获取利润),反对垄断。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以施蒂格勒、威廉姆森、德姆塞茨、波斯纳等人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对竞争程度与效率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产生了质疑,论证了企业的规模扩张(包括纵向一体化)、行业一定程度的集中率(即适度垄断)并不一定违背绩效原则,相反,可能是提高企业绩效,进而提升整个行业绩效的前提条件。[1]
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思路学术界就存在产权改革或市场竞争改革的争论[2]。刘小玄[3-22]把产权结构变量纳入SCP的分析框架中,研究了转轨过程中企业行为和市场均衡,得出了结论:在垄断竞争市场上,国有企业的目标行为是以销售收入最大化为主要形式;在一般竞争市场上,则是以费用支出最大化为主要形式[3]。虽然,国有企业的市场目标偏离其利润最大化目标,但国有企业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国有企业,而是在产权制度现代化和管理体系市场导向两个维度都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型国有企业”[4],认为大多数“新型国有企业”,还没有达到形态稳定和体制规范的程度,尚处在蜕变过程中。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当前国有企业所处的市场基本呈现出一种“泛垄断”形式的“市场竞争异化”[8],使得利润最大化目标更多的是以其掌握的若干超市场特权特别是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干预而实现的,从而必然具有损害社会福利的“行政垄断利润”的性质,因此,国有企业改革必然是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国企本身的重构,并通过规制政府的行政垄断(尤其是规制地方政府的垄断行为)以防止社会福利损失的过程,由于政府主导的国企改制又涉及到改革政府自身,国企改制难免胶柱鼓瑟。
国有经济的社会目标是多元化的,主要包括:(1)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保持社会稳定:以尽可能多地提供就业岗位作为其基本特征(手段);(2)供给公共产品:如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可再生资源产品的供给等等。(3)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保障国家安全:通过垄断经营的方式控制军工、尖端技术产业,提供国防公共产品。国有经济承担社会目标的理论来源有两个:第一,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理论认为市场不是一个“无摩擦”的理想世界,为了降低交易费用,企业必然对市场形成替代[6],也就是说市场机制所固有的某些效率损失(如外部性、不完全信息等)必然要在市场之外求得解决,政府可以解决一部分这样的市场失灵问题,同时,能够在某些范围内替代市场的企业也可以在其内部解决掉市场机制本身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的重要职能就是用纳税人的钱按公众的集体意愿去满足大部分人的公共需要。国有企业真实的出资人是纳税人,作出的决策应该是国民利益(福利总和)的最大化。第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企业公民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企业公民论),发源于20世纪末期的西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认为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竞争优势的资源正在发生变化,传统的成本、质量、供货期、灵活性等要求已经成为最基本的标准,创造性、多样性、安全性和商业道德等社会责任是竞争优势的一种资源;一些专家预测,将来企业在市场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和商业信誉三方面的状况决定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
二、国有企业双重目标融合的实质:在制度层面对效率和公平标准进行重新权衡
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创立的初衷的确是要实现“公平”、“公正”甚至“大同”的宏旨,但这仅仅是从理想、道德的角度去追求公平,而没有从实实在在的制度上去考问,国有企业充其量只是试图实现均贫富的一种手段,郑慧先生称之为“贫穷面前人人平等”[7],而没有实现机会均等、条件均等、政治均等、经济均等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均等。现实国有企业的拙劣表现,使得我们不得不放弃这种低水平的所谓“公平观”,改而追求效率优先的改制模式,体现在国有企业改制历程呈现出由“放权让利”到如今的“产权改制”的演进逻辑,这虽然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其负面效应也非常明显:以产权改制为例,尽管它包含了国有股减持、期权制、MBO、职工持股、企业转让(协议转让、市场拍卖或市场招投标)以及外资介入FDI等多种试验形式,但改制实践中都或多或少地出现了损害国企职工利益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个别地方的国资监管机构几乎成了国有资产的“出让”机构,以变卖国有资产作为其中心工作,这归根结底是没有把握好效率优先这种改制模式的度,过犹不及也就在所难免。因此,在国企改制的目标上,我们需要在制度层面重新权衡效率和公平标准。
当前对国有企业比较流行的定位是:“国有企业存在的依据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因此,它只能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只能追求公目标……如果国有企业进入竞争性领域追求私目标,即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时,如果失去政府保护,由国有经济的产权性质决定了其必然是低效率。”[9]上述定位完全适合于以个体分散决策和私有产权制度为基础的西方发达国家,但却不能解释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国有企业现状:按照刘小玄[3]的统计,国企在竞争性行业的市场份额,大致如下:在纺织、化工、机械等13个产业国企占30%的份额,在服装、家具、文教体育用品等7个产业国企占10%左右或以下的份额。既然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存在于竞争性市场中,并且最近的实证研究也表明,虽然产权改革严重滞后,但转型中的国有工业企业的效率正得到改善[10-11-12]不难看出,国有企业也可以在竞争性市场上得到协调发展,实现其“效率”目标。因此,保留一部分能够进行“有效竞争”的国有企业于竞争性领域,而不是让其全部退出是符合中国渐进转轨的必然要求的。由于受产权教条的影响,当前普遍认为非关键、非核心领域的国有企业只有退出才有效率,而忽略了国企的退出时的各种成本,甚至容易引起各种风险,只将国企改革着眼于产权问题并非最优方式,不计后果的退出很可能破坏安定有序的改革大局,因此,必须回到国有企业的框架内从制度上重新审视和权衡“效率”和“公平”标准:效率标准的实现要求国企在体制改革的底线无法突破的状态下[14]通过管理制度创新提高其管理效率来补偿体制缺陷的“无效率”,使之和竞争性市场相协调,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而公平标准的实现要求国有企业对其分配制度、福利制度进行创新,使之作为某种社会工具来控制、熨平改制已经造成的收入差距过分拉大,减少社会福利损失,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国有企业在转轨进程中,成为经济社会“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重要微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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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企业市场目标和社会目标的相融性
1.宏观层次上相融的可能性
中国整体推进市场化进程的同时,经济的“体制结构”在转轨末期趋向一个稳定的均衡值应作为国有企业双重目标相融的宏观体制背景。
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提速可以通过图一看出:自1992年邓小平南巡后市场化总指数的增加非常明显,但该指数的增加是内生于我国的不平衡、体制外增长战略的,非国有部门的迅速增加,使得竞争性市场的范围扩大,并且逐步地突破了国有部门长期垄断的某些行业的壁垒,外部的“有效竞争”环境加剧必将促使国有企业进行重构,因此,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市场化总指数这种上扬的趋势必然可以提高各个产业的整体效率,改善社会的整体福利,为国有企业双重目标的实现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竞争大环境。
图1市场化总指数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根据周业安,赵坚毅.市场化、经济结构变迁和政府经济结构政策转型[J].管理世界,2004,(5)相关数据绘制。
市场化进程总指数,更多的是从产业、对外贸易等层面刻画宏观经济环境该市场化指数的测定主要包含以下指标:政府规模;消费、转移支付及补贴;经济结构(产业和地区结构)与市场的运用;价格的稳定性;使用获得不同通货的自由;私有产权(保护);国际贸易:与外商的自由贸易。参见周业安,赵坚毅,市场化、经济结构变迁和政府经济结构政策转型[J].管理世界,2004,(5),而容易忽略掉经济的“产权结构”或者说是“体制机构”的变化对国企双重目标兼容的影响。樊纲[14]对经济体制转轨结构的分析中曾指出,在足够长的时间里(t→∞),经济的“体制结构”(Jt)变化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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