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起特别重大事故查处结果
吉林蛟河吉安煤矿腾达煤矿“4·24”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2005年4月24日5时30分,吉林省蛟河市吉安煤矿发生透水,水流经吉安煤矿与腾达煤矿连通的溜煤眼泄入腾达煤矿,造成腾达煤矿30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83万元。
矿井概况
吉安煤矿为个人独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4万t/年。事故发生前,该矿越界开采防水煤柱,属违法生产。
事故原因
1. 事故直接原因
吉安煤矿在掘进中,违法越界开采防水煤柱,放炮导通原蛟河煤矿采空区积水,水流泄入腾达煤矿,导致事故发生。
2. 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吉安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法开采;在发现明显透水预兆后,继续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安全管理混乱。二是吉林市和蛟河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不力,对吉安煤矿未采取有效防水措施、未制定安全作业规程失察。三是吉林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四是蛟河市地矿部门没有发现该矿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人员处理
6名事故直接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中:
孙信元,吉安煤矿事故当班班长兼放炮员;
李云鹏,吉安煤矿值班班长;
刘金成,吉安煤矿副矿长;
封国宝,吉安煤矿副矿长;
曹会杰,吉安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
曹会忠,蛟河市对外经济合作局科长(吉安煤矿实际控制人)。
给予其他22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王大伟,蛟河市地质矿产局副局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庞海林,蛟河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警告处分;
刘伟,蛟河市副市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王志厚,蛟河市委副书记、市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事故矿井处理
对造成事故的吉安煤矿依法予以关闭,没收吉安煤矿违法所得2.6万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13万元。
河南鹤壁“10·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5年10月3日4时36分,河南省鹤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19人受伤(其中重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801万元。
矿井概况
鹤煤集团是省属企业,二矿隶属于鹤煤集团。该矿设计年生产能力60万t,2003年已列入破产关闭计划,属高瓦斯矿井。
事故原因
1. 事故直接原因
工人违反作业规程,违章放炮,引起附近采空区内积聚的瓦斯爆燃、爆炸。
2. 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打眼工违章施工,验收员不按要求验收,放炮员在炮眼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违章放炮。二是当班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矿值班领导未按规定审批10月3日作业计划。三是二矿对鹤煤集团检查时指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四是鹤煤集团对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人员处理
二矿事故当班放炮员袁平生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其他2名事故直接责任人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赖小亮,当班打眼工;
芦现双,当班炮眼验收员。
给予其他22名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贾小勇,二矿事故当班采煤二队跟班工长,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
原钦岭,二矿总工程师,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刘平安,二矿矿长、党委委员,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郑爱珍,二矿党委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马耕,鹤煤集团副总经理,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郅公平,鹤煤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河北邢台尚汪庄石膏矿区“11·6”特别重大坍塌事故
2005年11月6日19时36分,河北省邢台县尚汪庄石膏矿区的康立石膏矿、林旺石膏矿、太行石膏矿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33人死亡,4人失踪,4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74万元。
矿井概况
康立石膏矿为个体经营户,年生产能力5万t;林旺石膏矿为集体企业,年生产能力9万t;太行石膏矿隶属于邢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邢台煤矿。3个矿都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尚汪庄石膏矿区已开采10多年,积累了大量未经处理的采空区,形成大面积顶板冒落隐患;矿房超宽、超高开挖,导致矿柱尺寸普遍偏小;无序开采,在无隔离矿柱的康立石膏矿和林旺石膏矿交界部位,形成薄弱地带,受采动影响和蠕变作用的破坏,从而诱发了大面积采空区顶板冒落、地表塌陷事故。地面建筑物建在地下开采的影响范围(地表陷落带和移动带)内,是造成事故扩大的原因。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采矿权设置不合理,在不足0.6km2的范围内设立了5个矿,开采范围重叠。二是设计不规范,内容缺失。未明确竖井保安矿柱的范围,尤其是康立石膏矿和林旺石膏矿之间无隔离矿柱。三是违规、越界开采。四是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五是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六是邢台县政府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不力,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尚汪庄石膏矿区曾2次发生大面积顶板冒落和地面坍塌事故,均未引起重视。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人员处理
康立石膏矿安全副矿长尚敬秋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其他14名事故直接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
张立军,邢台市桥东区车站新村党支部书记、康立矿法定代表人;
纪林旺,林旺矿法定代表人;
张玉魁,林旺矿矿长;
尚丙申,太行矿法定代表人、矿长;
赵建春,邢台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赵祥增,邢台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给予其他16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马平妮,邢台县会宁镇镇长、党委副书记,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李建民,邢台县会宁镇党委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路继宏,邢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党总支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田德荣,邢台县县长、县委副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杨爱莲,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戴占银,邢台市副市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吉化“11·13”特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事故原因
1.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
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气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致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随后,引发其他装置、设施连续爆炸。
吉林蛟河吉安煤矿腾达煤矿“4·24”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2005年4月24日5时30分,吉林省蛟河市吉安煤矿发生透水,水流经吉安煤矿与腾达煤矿连通的溜煤眼泄入腾达煤矿,造成腾达煤矿30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83万元。
矿井概况
吉安煤矿为个人独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4万t/年。事故发生前,该矿越界开采防水煤柱,属违法生产。
事故原因
1. 事故直接原因
吉安煤矿在掘进中,违法越界开采防水煤柱,放炮导通原蛟河煤矿采空区积水,水流泄入腾达煤矿,导致事故发生。
2. 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吉安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法开采;在发现明显透水预兆后,继续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安全管理混乱。二是吉林市和蛟河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不力,对吉安煤矿未采取有效防水措施、未制定安全作业规程失察。三是吉林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四是蛟河市地矿部门没有发现该矿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人员处理
6名事故直接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中:
孙信元,吉安煤矿事故当班班长兼放炮员;
李云鹏,吉安煤矿值班班长;
刘金成,吉安煤矿副矿长;
封国宝,吉安煤矿副矿长;
曹会杰,吉安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
曹会忠,蛟河市对外经济合作局科长(吉安煤矿实际控制人)。
给予其他22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王大伟,蛟河市地质矿产局副局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庞海林,蛟河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警告处分;
刘伟,蛟河市副市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王志厚,蛟河市委副书记、市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事故矿井处理
对造成事故的吉安煤矿依法予以关闭,没收吉安煤矿违法所得2.6万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13万元。
河南鹤壁“10·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5年10月3日4时36分,河南省鹤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19人受伤(其中重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801万元。
矿井概况
鹤煤集团是省属企业,二矿隶属于鹤煤集团。该矿设计年生产能力60万t,2003年已列入破产关闭计划,属高瓦斯矿井。
事故原因
1. 事故直接原因
工人违反作业规程,违章放炮,引起附近采空区内积聚的瓦斯爆燃、爆炸。
2. 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打眼工违章施工,验收员不按要求验收,放炮员在炮眼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违章放炮。二是当班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矿值班领导未按规定审批10月3日作业计划。三是二矿对鹤煤集团检查时指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四是鹤煤集团对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人员处理
二矿事故当班放炮员袁平生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其他2名事故直接责任人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赖小亮,当班打眼工;
芦现双,当班炮眼验收员。
给予其他22名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贾小勇,二矿事故当班采煤二队跟班工长,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
原钦岭,二矿总工程师,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刘平安,二矿矿长、党委委员,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郑爱珍,二矿党委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马耕,鹤煤集团副总经理,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郅公平,鹤煤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河北邢台尚汪庄石膏矿区“11·6”特别重大坍塌事故
2005年11月6日19时36分,河北省邢台县尚汪庄石膏矿区的康立石膏矿、林旺石膏矿、太行石膏矿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33人死亡,4人失踪,4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74万元。
矿井概况
康立石膏矿为个体经营户,年生产能力5万t;林旺石膏矿为集体企业,年生产能力9万t;太行石膏矿隶属于邢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邢台煤矿。3个矿都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尚汪庄石膏矿区已开采10多年,积累了大量未经处理的采空区,形成大面积顶板冒落隐患;矿房超宽、超高开挖,导致矿柱尺寸普遍偏小;无序开采,在无隔离矿柱的康立石膏矿和林旺石膏矿交界部位,形成薄弱地带,受采动影响和蠕变作用的破坏,从而诱发了大面积采空区顶板冒落、地表塌陷事故。地面建筑物建在地下开采的影响范围(地表陷落带和移动带)内,是造成事故扩大的原因。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采矿权设置不合理,在不足0.6km2的范围内设立了5个矿,开采范围重叠。二是设计不规范,内容缺失。未明确竖井保安矿柱的范围,尤其是康立石膏矿和林旺石膏矿之间无隔离矿柱。三是违规、越界开采。四是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五是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六是邢台县政府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不力,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尚汪庄石膏矿区曾2次发生大面积顶板冒落和地面坍塌事故,均未引起重视。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人员处理
康立石膏矿安全副矿长尚敬秋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其他14名事故直接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
张立军,邢台市桥东区车站新村党支部书记、康立矿法定代表人;
纪林旺,林旺矿法定代表人;
张玉魁,林旺矿矿长;
尚丙申,太行矿法定代表人、矿长;
赵建春,邢台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赵祥增,邢台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给予其他16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马平妮,邢台县会宁镇镇长、党委副书记,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李建民,邢台县会宁镇党委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路继宏,邢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党总支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田德荣,邢台县县长、县委副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杨爱莲,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戴占银,邢台市副市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吉化“11·13”特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事故原因
1.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
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气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致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随后,引发其他装置、设施连续爆炸。
2.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够、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缺陷。
3.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
双苯厂没有采取事故状态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现场消防用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
4.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
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三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分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四是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五是吉林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六是环保总局在事件初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
事故责任人员处理
给予12名事故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王芳,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助理、苯胺二车间主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申东明,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对事故和水污染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于力,吉化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吉林市委常委,对事故和水污染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按有关程序罢免其董事长职务;
贺荣芳,中石油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总经理,对事故和水污染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段文德,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石油股份公司高级副总裁,对事故和水污染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吴扬,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对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王立英,吉林省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黑龙江七台河东风煤矿“11·27”特别重大煤尘爆炸事故
2005年11月27日21时22分,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93万元。
矿井概况
东风煤矿是原国有重点煤矿,隶属于原七台河矿务局,1998年改制为七台河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七台河分公司划入龙煤集团。东风煤矿各种证照均在有效期内,2005年核准生产能力为50万t/年。该矿为高瓦斯矿井,煤尘具有强爆炸性。
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违规放炮处理主煤仓堵塞,导致煤仓给煤机垮落,煤仓内的煤炭突然倾出,带出大量煤尘并造成巷道内的积尘飞扬达到爆炸界限,放炮火焰引起煤尘爆炸。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东风煤矿长期违规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严重,超能力生产;二是七台河分公司对东风煤矿超能力生产未采取有效解决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不跟踪落实;三是龙煤集团对东风煤矿长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失察;四是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未能全面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五是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分局对东风煤矿未彻底排查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督促整改不力。
3. 经调查认定这起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人员处理
11名事故直接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
齐立民,东风煤矿煤质科皮带队队长;
徐群,东风煤矿煤质科科长;
甄银阁,东风煤矿通风区区长;
刘艳丰,东风煤矿安检科科长;
姜恒本,东风煤矿总工程师;
马金光,东风煤矿矿长;
史延明,七台河分公司安监局驻东风煤矿安监站站长;
杨俊生,七台河分公司调度室主任。
给予其他19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赵玉林,七台河分公司总工程师,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王洪木,七台河分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侯仁,龙煤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李忠勒,龙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已涉嫌其他经济问题被立案调查,待结案时并案处理;
姚钟凯,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陈重,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监察分局局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刘海生,黑龙江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责成黑龙江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河南洛阳新安寺沟煤矿“12·2”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2005年12月2日23时40分,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寺沟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35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973万元。
矿井概况
寺沟煤矿注册性质为集体所有制,设计生产能力为3万t/年,核定生产能力6万t/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寺沟煤矿非法进入矿井边界煤柱,在接近已关闭的桥北煤矿老空积水区采煤,造成煤柱突然垮落,老空区积水体和与其密切关联的松散孔隙地下水及青河地表水迅速溃入井下,导致了事故。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寺沟煤矿在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已被列入整合矿井的情况下,仍然违法生产并严重超能力生产,非法越界开采,在存在老空积水等重大水害隐患下,仍然违规冒险组织生产;二是新安县煤炭工业局对寺沟煤矿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不到位;三是新安县公安局对该矿火工品的月审批量超过核准的供应量,为该矿违法、违规生产提供了条件;四是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对该矿资源开采状况监督管理不到位;五是石寺镇和新安县政府对所属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寺沟煤矿长期违法、违规生产制止不力;六是洛阳市煤炭工业局对煤矿资源整合工作指导不力,对整合矿井监督管理不到位。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人员处理
12名事故直接责任人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中:
靳成松,寺沟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
李建伟,寺沟煤矿副矿长、股东之一;
石建平,寺沟煤矿技术副矿长;
石双平,寺沟煤矿机电副矿长;
王拉子,寺沟煤矿生产副矿长;
林长伟,石寺镇政府煤管站站长;
高红伟,石寺镇党委委员;
王长岭,新安县煤炭工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司胜利,新安县煤炭工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给予其他13名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刘伟,石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郭华,石寺镇党委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赵卫民,新安县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郜敬琢,新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王书卿,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王应峰,新安县副县长、党组成员,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树仁,新安县县委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杜景敏,洛阳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事故矿井的处理
没收寺沟煤矿非法所得1128.9万元,并处5倍罚款5644.6万元,合计6773.5万元;责成新安县政府依法关闭该矿。
吉林辽源中心医院“12·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2005年12月15日,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7人死亡,9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22万元。
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辽源市中心医院配电室电缆沟内电缆短路故障引燃可燃物。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辽源市中心医院委托辽源市龙山区纺织电器安装队在进行配电室及部分电气设备改造工程中,存在施工质量不合格问题并购置敷设了质量不合格的电缆;火灾发生后报警晚,延误了灭火时间;没有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措施。二是辽源市龙山区公安消防科对辽源市中心医院消防安全监管不力。三是辽源市卫生局对市中心医院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建筑物耐火等级低、建筑结构复杂,医院患者、医护人员以及探视、陪护人员多,住院患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危重病人,疏散施救难度大,导致了火灾的迅速蔓延,增加了伤亡人数。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人员处理
13名事故直接责任人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中:
王绍文,辽源市卫生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兼辽源市中心医院院长;
李明明,辽源市中心医院副院长;
金成泰,辽源市中心医院退休人员(原副院长);
赵永刚,辽源市中心医院总务科科长;
张殿坤,辽源市中心医院电工班班长;
赵永春,辽源市纺织集团电器安装队队长;
孙凤林,辽源市龙山区供电局退休干部;
杜计锁,辽源市瑞泰电线电缆销售处业户;
王二兴,无业人员(冒充沈阳新华旺电缆有限公司销售员);
宋树刚,沈阳辽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理;
魏雪影,沈阳沈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理;
于鹤杰,河北省武强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副厂长;
于宽海,沈阳沈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对其他7名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刘成玉,辽源市中心医院保卫科长,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张新功,龙山区公安消防科科长,对该医院消防安全监管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马兴涛,辽源市卫生局副局长,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刘英阁,辽源市卫生局局长,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金窗爱,辽源市副市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川都汶高速公路董家山隧道“12·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5年12月22日14时40分,四川省都江堰至汶川高速公路董家山隧道工程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35万元。
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掌子面处塌方,瓦斯异常涌出,致使模板台车附近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模板台车配电箱附近悬挂的三芯插头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施工企业中铁一局四公司违规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作业队,施工中安全管理混乱;通风管理不善,右洞掌子面拱顶瓦斯浓度经常超限;部分瓦斯检测员无证上岗,检查质量、次数不符合规定等。二是监理单位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正确履行职责,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三是项目法人四川都汶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对施工单位违规分包、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未能加以纠正,对施工中出现的瓦斯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四是设计单位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对涉及施工安全的瓦斯异常涌出认识不足,防范措施不到位。
3.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人员处理
6名事故直接责任人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中:
杜富杰,中铁一局四公司都汶公路C合同项目经理部董家山隧道工区负责人、瓦斯监控小组副组长;
张党选,董家山隧道工区右线隧道瓦斯检查小组组长;
李庆强,董家山隧道工区专职安全员;
叶鹏勇,中铁一局四公司都汶公路C合同项目经理部副总工程师;
何林峰,中铁一局四公司都汶公路C合同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
于勃,中铁一局四公司都汶公路C合同项目经理部经理。
给予其他17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李晓峰,中铁一局四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项志敏,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赵有明,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徐德玺,四川都汶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赖北,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刘孝明,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山西左云新井煤矿“5·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2006年5月18日19时36分,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5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12万元。事故发生后,新井煤矿承包人李付元和张家场乡有关领导干部蓄意瞒报井下被困人数,转移死者家属,销毁资料,抽逃资金。
矿井概况
该矿是张家场乡乡办集体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t/年,核定生产能力6万t/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新井煤矿在多条巷道透水征兆十分明显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仍违法在采空区附近组织生产,冒险作业,由于受放炮震裂、松动、水压浸泡,以及采掘活动带来的矿山压力变化,破坏了采空积水区有限的安全煤柱,导致了事故。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新井煤矿违法、违规开采,严重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生产;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火工品管理混乱;井下大量使用非防爆设备;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在办证中提供虚假材料。二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新井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县、乡煤炭工业管理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新井煤矿长期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安全管理混乱等严重安全隐患监管不力;有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甚至收受贿赂;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分局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新井煤矿隐患监察不到位,对新井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虚假问题失察;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国土资源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新井煤矿长期超层越界开采问题查处不力;左云县公安机关违规审批火工品;左云县供电公司违规为新井煤矿多次增容。三是有关地方党委、政府未认真履行职责。张家场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玩忽职守,对新井煤矿停产后复产验收流于形式,对其长期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甚至提供“保护”;大同市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情况失察。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人员处理
48名事故直接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
李付元,新井煤矿总承包人;
张胜胜,新井煤矿副矿长;
王胜,新井煤矿14#层跟班队长;
司功,新井煤矿矿长;
王金星,新井煤矿包工队队长;
常瑞,左云县张家场乡党委书记;
刘永鑫,左云县张家场乡乡长;
王永祥,左云县张家场乡人大主席团主席;
赵勇,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郭玉,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张家场乡国土所所长;
苏日军,中国农业银行左云县支行旧高山营业所主任;
苗壮,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分局科员;
郭忠,同煤集团燕子山矿小煤窑管理科科长;
温卫斌,大同市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
给予其他25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左云县副县长施录、县长张明生发生事故后已被免职),其中:
宋义,左云县煤炭工业局局长,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陆生艳,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姚兴国,左云县公安局政委,对违反程序、超量审批火工品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段建华,大同市经贸委主任、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李俊,山西省煤矿监察局大同分局副局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孟贵,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王雁峰,大同市政府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对事故煤矿及有关企业的处罚
没收新井煤矿违法所得1亿3534.25万元;依法关闭新井煤矿;吊销大同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资质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吊销参与评价人员的相关资质。
辽宁阜新五龙煤矿“6·2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6年6月28日8时17分,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龙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当时死亡27人,伤36人,其中重伤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共造成3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39万元。
矿井概况
阜矿集团为辽宁省属国有企业,五龙煤矿隶属于阜矿集团公司。五龙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为150万t/年,经技术改造,2005年核定生产能力220万t/年,2005年实际生产煤炭172万t。该矿属高瓦斯矿井,证照齐全。
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332采区集中皮带机尾处的盲巷密闭失修,未及时修复,密闭内瓦斯渗出,其浓度达到爆炸界限,该处下部煤炭氧化自燃,产生高温火点,导致瓦斯爆炸事故。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该矿一些领导重生产、轻安全,对监察部门的监察指令整改不力。瓦斯管理混乱,不重视密闭管理,大多数没有对密闭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也没有整改,留下重大事故隐患。二是阜矿集团公司对五龙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监督、检查、指导不力。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人员处理
3名事故直接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
杨德林,阜矿集团五龙煤矿通风队副队长;
曲丹,阜矿集团五龙煤矿通风队队长;
刘浩,阜矿集团五龙煤矿通风队主管工程师。
给予其他19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李戈,五龙煤矿总工程师,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大光,五龙煤矿党委书记,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刘廷波,五龙煤矿矿长,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处分;
宋景春,阜矿集团总工程师,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陈必成,阜矿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免去总经理职务。
事故煤矿处理
暂扣五龙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该矿停产整顿,由煤炭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依法对五龙煤矿罚款116万元。
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包头“11·21”特别重大空难事故
2004年11月21日,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CRJ-200机型B-3072号飞机,执行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任务时,在包头机场附近坠毁,造成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2名地面人员共5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8亿元。
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CRJ-200机型飞机进行气动性能、机翼污染物、机组操作和处置等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原因是飞机起飞过程中,机翼污染物使机翼失速临界迎角减小,当飞机刚刚离地后,在没有出现警告的情况下失速,飞行员未能从失速状态中改出,直至飞机坠毁。
事故调查组认为,飞机在包头机场过夜时,存在结霜的天气条件,机翼污染物最大可能是霜。飞机起飞前没有进行除霜(冰)作业。东航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东航云南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人员处理
给予12名事故责任人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其中:
洪飞,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昆明维修基地电器工程师,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徐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飞行五部经理,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1年处分;
殷克明,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飞机部总经理,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仲锁高,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飞机技术管理部部长,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段生虎,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张广运,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张建中,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吴玉林,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罗朝庚,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李丰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本文图片由余茂君、张展、胡少飞等提供)
编辑 余茂君
11起特别重大事故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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