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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厉法 在于必行       本刊编辑部            

[类别:档案管理 |  时间:2008-03-08 14:15:23 | 文章编号:74576| 评论:0条| 字体: ]

严刑厉法 在于必行       本刊编辑部                  经济高速发展,事故频繁发生,几乎成为近几年我国安全生产摆脱不掉的阴影。2006年,经济发展依旧,事故发生却得到明显控制,这与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社会各界安全意识明显加强有着密切关联;也与国家加大对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严刑厉法,惩治犯罪有直接关系。      责任追究重在落实      对于近年来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党中央、国务院给予了高度重视,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和部署,执行安全生产法规,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责任人以及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依法依纪进行了查处,使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出持续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   但是,仍有少数地区、部门和单位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认真、不严格,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轻、失之于偏;对已查结的事故,在落实责任追究决定方面不坚决,有的甚至没有落实,致使一些事故责任人逃避了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以2005年为例,全国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71万7938起,死亡12万7089人。其中全年共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17起,死亡1197人。煤炭行业全年共发生了4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事故,引起了国内外震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执纪监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维护法纪的尊严和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2006年5月29日,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司法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下简称为“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中纪发[2006]13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为维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六部委要求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会同法院、检察院、司法、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对2003年10月以来结案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4项内容。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否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落实到位,包括受降级以上处分人员的工资、级别、职务、公职等是否按有关规定落实,处分决定是否已装入本人档案;对上级政府查结的事故责任追究决定(建议)是否存在擅自变更、降低处分档次的情况;是否存在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异地升职安排、拖延事故处理和其他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情况。   2.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是否存在以罚代刑、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以及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适用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和减刑、假释等,使犯罪分子未受到应有惩处的情况;是否存在在逃事故责任人未被抓捕归案,事故迟迟不能结案等情况。   3.是否存在经济处罚避重就轻、执行难等问题。   4.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或其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督察促进责任追究落实         2006年7月上中旬,中央纪委、监察部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成5个督察组,在部级领导的带领下,分别对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河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陕西10个省(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重点督察,共抽查了34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有群众举报反映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其中,重点抽查了辽宁省阜新市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山西省宁武县贾家堡煤矿“7·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等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督察组在对辽宁省阜新市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责任追究落实的督察中发现,事故责任人、时任孙家湾煤矿铁法外包工队队长朱占林,在取保候审期间因监管不力,导致外逃,从2005年8月30日被网上通缉后,至督察时仍未抓捕归案,致使朱占林一直逍遥法外。孙家湾煤矿工资科科长满树欣,孙家湾煤矿矿长、党委委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宋加木,孙家湾煤矿安监处安检科科长陆彦,经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后,分别被判了缓刑,引起部分群众多次上访、举报反映,带来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尤其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满树欣被判了缓刑后,当地相关部门擅自变更处分档次,将满树欣相应的处分由开除公职变更为留矿察看1年。此外,督察组还发现,相关部门虽已对相关刑事责任追究人员下达了刑事裁判文书,但在部分人员的人事档案中没有相关判决书或有关情况说明,刑事责任追究材料没有归入个人档案。   阜新“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处理中专门提出6条整改意见,其中之一就是坚决关停、整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小煤矿,但此次督察发现,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矿区目前还有4个有证小矿,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会威胁大矿安全。   为此,督察组严肃指出,刑事责任追究要从严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刑事责任追究在坚持依法审判的同时,还要从考虑重特大事故的社会影响出发,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督察组同时督促当地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逃逸事故责任人的追逃力度,提高未结案件的办案效果。   在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的责任追究落实督察中,督察组发现,已被判刑的16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被判实刑的有5人,除1人暂予监外执行外,其余4人均在看守所服刑,其中1人的余刑还在5年以上。我国《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而上述情况明显违反了我国《监狱法》相关规定。督察中还发现,有的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现已下落不明,致使其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督察中发现,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中,梅州市管的和区管的16名被追究行政责任的干部的工资都降级了,但对省管干部,如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的梅州市长何正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的常委、副市长蔡小驹,尚未落实降低其工资档次的要求。督察组还发现,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决定,有的也没有按规定装入本人档案;有的虽然装入档案,但没有列入档案目录,比如,关于降级处分的决定,大多数都没有入档。兴宁市黄槐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黄益义,副镇长黄卫新等人的处分决定,在其档案目录中没有反应。   为此,督察组已要求相关部门对在看守所执行刑法的情况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加大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管力度,对目前下落不明的取保候审人员,要尽快查明其下落,加强监管。对保外就医人员,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其健康状况,对适用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要及时收监;对保外期满仍需保外的,要及时办理续保手续。此外,要加强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对应进干部个人档案的所有材料,均应及时入档。档案目录也要与档案内容相吻合,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督察组在对山西省宁武县贾家堡煤矿“7·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责任追究的督察中发现,在事故中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25人中,法院已判决5人,其中有1人被判缓刑,另4人被定罪但免于刑罚。其余20名涉案人员的审理,公诉机关虽于2005年8、9月份分别向法院提起了公诉,但法院一审迟迟没有作出宣判。督察组指出,相关部门存在着超越法定审限和刑事处罚失之于宽、失之于轻、失之于松等情况。督察组同时指出,这种案件久拖不决、部分被告人超期羁押的现象,也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经济高速发展,事故频繁发生,几乎成为近几年我国安全生产摆脱不掉的阴影。2006年,经济发展依旧,事故发生却得到明显控制,这与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社会各界安全意识明显加强有着密切关联;也与国家加大对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严刑厉法,惩治犯罪有直接关系。      责任追究重在落实      对于近年来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党中央、国务院给予了高度重视,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和部署,执行安全生产法规,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责任人以及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依法依纪进行了查处,使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出持续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   但是,仍有少数地区、部门和单位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认真、不严格,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轻、失之于偏;对已查结的事故,在落实责任追究决定方面不坚决,有的甚至没有落实,致使一些事故责任人逃避了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以2005年为例,全国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71万7938起,死亡12万7089人。其中全年共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17起,死亡1197人。煤炭行业全年共发生了4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事故,引起了国内外震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执纪监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维护法纪的尊严和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2006年5月29日,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司法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下简称为“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中纪发[2006]13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为维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六部委要求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会同法院、检察院、司法、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对2003年10月以来结案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4项内容。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否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落实到位,包括受降级以上处分人员的工资、级别、职务、公职等是否按有关规定落实,处分决定是否已装入本人档案;对上级政府查结的事故责任追究决定(建议)是否存在擅自变更、降低处分档次的情况;是否存在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异地升职安排、拖延事故处理和其他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情况。   2.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是否存在以罚代刑、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以及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适用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和减刑、假释等,使犯罪分子未受到应有惩处的情况;是否存在在逃事故责任人未被抓捕归案,事故迟迟不能结案等情况。   3.是否存在经济处罚避重就轻、执行难等问题。   4.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或其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督察促进责任追究落实         2006年7月上中旬,中央纪委、监察部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成5个督察组,在部级领导的带领下,分别对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河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陕西10个省(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重点督察,共抽查了34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有群众举报反映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其中,重点抽查了辽宁省阜新市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山西省宁武县贾家堡煤矿“7·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等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督察组在对辽宁省阜新市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责任追究落实的督察中发现,事故责任人、时任孙家湾煤矿铁法外包工队队长朱占林,在取保候审期间因监管不力,导致外逃,从2005年8月30日被网上通缉后,至督察时仍未抓捕归案,致使朱占林一直逍遥法外。孙家湾煤矿工资科科长满树欣,孙家湾煤矿矿长、党委委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宋加木,孙家湾煤矿安监处安检科科长陆彦,经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后,分别被判了缓刑,引起部分群众多次上访、举报反映,带来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尤其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满树欣被判了缓刑后,当地相关部门擅自变更处分档次,将满树欣相应的处分由开除公职变更为留矿察看1年。此外,督察组还发现,相关部门虽已对相关刑事责任追究人员下达了刑事裁判文书,但在部分人员的人事档案中没有相关判决书或有关情况说明,刑事责任追究材料没有归入个人档案。   阜新“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处理中专门提出6条整改意见,其中之一就是坚决关停、整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小煤矿,但此次督察发现,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矿区目前还有4个有证小矿,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会威胁大矿安全。   为此,督察组严肃指出,刑事责任追究要从严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刑事责任追究在坚持依法审判的同时,还要从考虑重特大事故的社会影响出发,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督察组同时督促当地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逃逸事故责任人的追逃力度,提高未结案件的办案效果。   在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的责任追究落实督察中,督察组发现,已被判刑的16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被判实刑的有5人,除1人暂予监外执行外,其余4人均在看守所服刑,其中1人的余刑还在5年以上。我国《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而上述情况明显违反了我国《监狱法》相关规定。督察中还发现,有的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现已下落不明,致使其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督察中发现,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中,梅州市管的和区管的16名被追究行政责任的干部的工资都降级了,但对省管干部,如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的梅州市长何正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的常委、副市长蔡小驹,尚未落实降低其工资档次的要求。督察组还发现,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决定,有的也没有按规定装入本人档案;有的虽然装入档案,但没有列入档案目录,比如,关于降级处分的决定,大多数都没有入档。兴宁市黄槐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黄益义,副镇长黄卫新等人的处分决定,在其档案目录中没有反应。   为此,督察组已要求相关部门对在看守所执行刑法的情况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加大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管力度,对目前下落不明的取保候审人员,要尽快查明其下落,加强监管。对保外就医人员,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其健康状况,对适用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要及时收监;对保外期满仍需保外的,要及时办理续保手续。此外,要加强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对应进干部个人档案的所有材料,均应及时入档。档案目录也要与档案内容相吻合,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督察组在对山西省宁武县贾家堡煤矿“7·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责任追究的督察中发现,在事故中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25人中,法院已判决5人,其中有1人被判缓刑,另4人被定罪但免于刑罚。其余20名涉案人员的审理,公诉机关虽于2005年8、9月份分别向法院提起了公诉,但法院一审迟迟没有作出宣判。督察组指出,相关部门存在着超越法定审限和刑事处罚失之于宽、失之于轻、失之于松等情况。督察组同时指出,这种案件久拖不决、部分被告人超期羁押的现象,也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督察中还发现,这起事故的个别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行政处分决定,没有装入本人档案,仅仅作为文书档案存档;忻州市副市长杨晋升等人的处分决定用复印件入档,这些都不符合党纪、行政处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些受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个别人员,该降低工资的没有降低,该降级的没有降级,导致这些人员的党纪、行政处分没有落实。   督察组严肃指出,宁武县贾家堡煤矿接替井“7·2” 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给宁武县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这起事故没有吸取发生在同为忻州市的繁峙县“6·22”金矿事故教训,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责任人和政府相关人员互相串通,隐瞒不报,毁灭罪证,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此,督察组已责成相关部门立即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执法执纪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相互间信息沟通,防止重特大事故责任人刑事责任追究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脱节,保证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六部委在督察后指出,10 省(市)党委、政府认真组织相关部门落实《通知》要求,开展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发现和纠正了一些问题,取得了积极效果。但也存在几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党纪、政纪处分执行程序不规范,个别处分执行不到位;二是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经济处罚、整改措施的落实还不到位。      责任追究力度在加大      此次督察活动,给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带来了极大促进,明显提高了各地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密切关注。   2006年9月26日,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对10省(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督查情况的通报》,总结了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各级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复或下达的事故处理意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将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到位。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调组织、人事部门要正确执行处分决定,做好处分落实的相关工作,并严格依照规定办理解除行政处分的手续;司法机关、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中立案、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的工作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经济处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它对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   2006年12月21日,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又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海内外媒体通报了已查处的、近年来发生的11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11起事故共造成535人死亡,1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4.15亿元。对于这11 起特别重大事故,共处理283人,其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117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89名企业管理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55名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22名地方政府负责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有省(部)级官员2人,地(厅)级干部28人,县(处)级干部62人,科级以下及其他人员74人。   2006年,由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安全生产重要举措,开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督查活动,保证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全年伤亡事故总量下降,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62万7158起,死亡11万2822人,同比分别下降12.6%和11.2%;全国重特大事故下降,其中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起数为7起,死亡人数263人,同比分别下降58.8%和78.0%;煤矿瓦斯事故及乡镇煤矿事故均大幅度下降;重点行业和领域专项整治成效明显。   我国东汉末年的哲学家和文学家徐干在其所著《中论》中说:“赏罚者不在于必重,而在于必行。必行,则虽不重而民肃。不行,则虽重而民怠。”严刑厉法的同时,责任追究执行到位,才能唤醒更多的人关注安全,重视安全,才能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本文图片由胡少飞提供)   编辑 林 静    严刑厉法 在于必行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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