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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保险业的“阴”面

[类别:保险学 |  时间:2007-08-23 06:23:17 | 文章编号:7172| 评论:0条| 字体: ]

揭开保险业的“阴”面 保险市场暗流汹涌

  保险业的公众信誉不够优良;公民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条款存在“陷阱”;支付潜藏风险;等等,这些保险市场上为人所诟病的现象,至今未见根本改观。“花样翻新”的暗流,依然使保险市场难以达到“澄清”的境界。

  高额回扣

  “回扣”已成为保险业攀上行政权力部门的核心武器,有的“回扣”高得离谱。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楼作相说,机动车险在整个财产险中所占的比例,全省要达到六成以上,而很多汽车经销商就自然成为各大保险公司争抢的“香饽饽”,回扣比例已达30%以上。如果一家经销商卖掉1000辆车,每辆车收取5000元保费,经销商一共可以拿到150万元的回扣。如此高额的回扣,难怪经销商在售车的同时,要购车者“必须”办妥一切手续。

  按照财政部1999年《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手续费一般为5%,最高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8%.然而,当几家保险公司同时盯上一块“肥膘”时,就竞相向投保人尤其是集体投保人支付高额手续费,且一家比一家高。在浙江,这一比例最高达到80%.

  80%的回扣从何处走账?杭州一位保险公司老总透露,靠财务“变通”处理。他说,负责经办本单位参保的大致可划分为三类人:一是对保险费率的高低不在乎,多给回扣就行。有的甚至要求:“费率多加一个百分点,把这多增加的一个百分点完全给我。”有的还要求用现金支付,不入账,回扣直接变成单位小团体的“小金库”或者进入个人腰包。二是保费价格一定要降低,但是降低价格后仍然要给手续费。去年保监会杭州特派员办事处抽查人保杭州分公司记账凭证发现,后者违规向投保单位支付13笔手续费,金额达到了10万多元。三是不要回扣,保费价格降低一点,降低到合适就行,这类人多是私企老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掩人耳目,保险公司还在发票上做手脚,像单张发票按国家标准开具,而暗中则另开发票或者开具多张发票;还有的干脆巧立名目,打着“赞助费”、“会务费”等幌子。

  据嘉兴市工商局有关人士透露,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嘉兴分公司在委托嘉兴市建管处安监站代办建筑人身意外险时,超过法定标准支付手续费。该分公司在1998年11月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先后以代理费8%、生产安全奖励费15%、年终评比奖5%、安全监督奖8%、日常办公费用4%等多种名义进行支付,共收入保费364.75万元,从中巧立名目支付给安监站各种好处费达101.39万元(不包括8%的代理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嘉兴市秀城区分公司从2000年7月至去年7月一年间,在委托嘉兴市秀城区建设与交通局代办建筑人身意外险时,先后以代理费5%、奖励费15%,生产安全奖20%等多种名义进行支付,共收入保费33.7万余元,从中巧立名目支付该区建设与交通局各种好处费5.3万余元(不包括5%的代理费)。目前这两起案件正由嘉兴市工商管理机关调查处理。

  保监办杭州特派员办事处主任张忠继给记者列举了一组数据:去年浙江省财产险的综合赔付率是44.46%,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每收100元保险费,就要赔付44.46元。而这些钱是否全部赔付给被保险人了呢?肯定没有!中间有被某些行业和部门“吞吃”的部分。据知情者透露,依靠收取保险代理费,仅浙江省某职能部门一年就有上百万元的收入,而这些灰色收入在保险公司做账的时候,假借的是“赔付款”等名义。

  地下保险

  近年来,香港和澳门等地一些境外保险公司未经批准违规进入福建的晋江、石狮和广东的汕头、中山、深圳等多个城市,争抢当地人寿保险业务,致使非法拉保现象活跃,而且成绩“骄人”,非法抢单数额巨大。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同内地合法的保险公司相比,港澳保险机构在内地抢单,选择的客户群主要集中于沿海高收入的私人业主等富裕人群。广东汕头市一位姓吴的企业老板2000年经人介绍,在香港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大额保单,年交保费28万元人民币,之后其妻又专程到香港,在另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年交保费16万元人民币的保单。石狮市鸳鸯池布料市场是私营企业主云集的地方,聚集着550多家布匹经销商,2001年香港盈科保险的业务员请市场管理处帮助,挨家挨户地签单,私营企业主基本都参加投保,据估计,保费可达数千万元人民币。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晋江市支公司副经理邱尚辉估计,晋江、石狮两地每年至少有上亿元人民币的保费“流”到境外保险公司。

  记者了解到,积极为境外保险公司从事拉保业务的业务员,大多是晋江、石狮籍的香港、澳门等地移民,他们在香港保险机构任业务员,回境内游说亲戚朋友投保,亲友再套亲友的亲友,一个个套下去,一单单地扩散,类似传销。石狮市一家房地产公司蔡先生介绍说,公司一名员工的亲戚是香港盈科保险业务员,“因为是同事的亲戚介绍的,投保也没有考虑风险。保期为10年,一年交4万港币的保费。公司里还有其他人也投保了。”

  在广东中山、汕头、珠海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除境外保险公司业务员偷偷推销其人寿保险外,前些年还出现一些未获准入的境外保险机构以各种隐蔽手段,乘国内保险市场监管力量薄弱之机,潜入这些地方非法开展保险中介活动,在当地招募业务员展业。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底,一家澳门的保险公司违规在中山市设立网点,招聘40多名营销员经营寿险业务,后被查处。

  强制保险

  为了最大限度地“抢人”、“抢险”,一些保险公司倚仗行政部门的“权柄”,以联合发文、会议纪要、口头命令等形式,为强制保险大开方便之门。

  湖州市长超镇农民沈明强,为生育第二胎,交给镇计划生育站1000元保证金,后来他不想再生,但保证金却变为一张10年期的保险单。记者了解到,湖州市计划生育协会与人寿保险公司湖州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业务,自1998年起两家便联合下发红头文件,要求计生系统每年必须完成保险任务300万元。

  学生险中强制的痕迹尤为明显。保险公司一般都是先“买通”教委,由学校在学生学杂费中直接收取保险费。诸暨市一家保险公司一年仅在学生中收取的强制保险费就达700余万元。平安保险公司杭州寿险分公司总经理谢永林说:“我们在杭州营业已7年,至今也无法打入学校这个市场,80%以上的市场份额都被个别公司占据。只是在教委管不了或者难管的极少数大专院校和民办学校,我们才能讨一口饭吃。”

  其他行业也未能“免俗”。浙江省工商局经检处李唯磊科长告诉记者,根据他们查获的案件分析,嵊州市某保险公司全年1170万元的保费收入中,约有2/3来自于依靠车管所、卫生局等行政部门实施的强制保险;宁波市某保险公司通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保险每年保费达上千万元。

  而且,一些行业凭借格式合同使强制推销保险合法化。台州市客运中心从前年底开始,与人寿保险公司台州市支公司签约,通过售票窗口,在销售车票的同时强制搭售给旅客保险,同时出具这家保险公司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并将保险费与车票费一起强制收取。据浙江省工商局经检处副处长朱小都介绍,去年工商管理部门查处时,这处客运中心已经收取保费12万余元。朱小都说,利用格式合同通过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的强制保险还包括:旅游风景区售票点直接出售含有保险费的门票;公路、水运等运输部门直接出售含有保险费的车、船票等。

  捆绑推销

  一些占据垄断地位的公用企业,与保险公司结成“战略合作伙伴”,“捆绑”推销保险。

  据李唯磊介绍,从去年开始,浙江工商管理部门对垄断行业重点整治,截至目前全省已查获各类保险业不正当竞争案件22起,还有不少案件尚未结案。例如,某保险公司与铁路运输企业“携手”,由后者指定货主购买保险;保险公司通过电信部门,在向长途电话用户收取电话费时,一次性收取保险费;嵊州市建设银行在为贷款户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时,强行规定贷款户到指定的保险公司保险,否则不予贷款,等等。

  风险保单

  在广州做生意的黄老板说,1999年他经好友介绍在澳门友邦保险公司投保,年缴保费6万多元人民币。前年因出险想获得理赔,被告知因签署地在广州,保单无效。黄老板所请的法律顾问也明确告诉他,此保单确属无效。黄老板因此损失了10多万元人民币。广州的张女士1998年在香港投保国卫保险,一个偶然的机会,她从媒体得知香港保险公司未经批准在内地展业属非法行为。为证实自己的保单是否有效,张女士1999年3月赴香港向保险公司求证,其保单被确认有效,但香港法律授助处有关人员告诉她:一旦发生索赔,内地的有关证明不一定被香港有关方面认可,如果不被认可,投保户需自费聘请香港的律师重新确认。

  即使是有效保单,境外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道德风险也使投保人理赔困难。原福建省晋江市恒达服装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陈女士,1999年6月28日向美国友邦保险(百慕大)有限公司(澳门)分公司办理了长期性人寿保险,当年8月20日陈女士因意外坠楼死亡。受益人申请索偿,但友邦公司以“陈女士于申请投保时,并没有申请她当时任职之公司已出现严重之债务问题及并非处于正常生产运作中”为由,认为陈女士投保时隐瞒了有关重要资料,此保单无效,不能对索赔申请作出赔偿。陈女士的亲属说,当初陈女士投保时,友邦业务员只是历数其保险如何比内地的保险划算,而没有要求陈女士提供在职公司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等详细资料,友邦公司在核保时也没有要求投保者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而且,一些境外保险公司善于“包装”,保单设计“巧妙”,把保障实际利益“虚化”,把保险责任“模糊化”。记者查看陈女士的保单时看到,保单资料页“利益及保费表”显示,陈女士的保费为5274美元,“金额或利益”为20万美元。但“金额或利益”条目旁加注了一个不很引人注目的“*”。该页的最下方对“*”解释为:“*表示此利益的最高限额,而实际赔偿额将根据有关保险计划条款厘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晋江支公司副经理邱尚辉说,这说明陈女士实际很难获得20万美元的利益,而业务员在寻保时很少向投保人解释有关保障计划条款的内容及由此带来的利益风险。

揭开保险业的“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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